張姓婦女養貓,去年7月到9月連續5次到連鎖超市、用品店貓食品,總金額5800多元,但地方法院認為她非無謀生能力,卻貪圖不法利益而竊取財物,依竊盜罪判處應執行拘役12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婦先後騎機車到連鎖超市、寵物用品店,行竊四次偷得總價值5800多元的喵雞肉凍乾、土雞條、營養起司球、貓草錠、鮭魚凍乾、肉泥、鱷肉包等10多種貓食品及零食,僅一次偷竊人用的防曬乳、隔離乳、電動牙刷等物品,價值1941元。
警方接獲報案,調閱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發現她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得手後未經結帳步出商店,並騎乘機車離開。張婦被捕後辯稱服藥導致竊盜犯行,彰化地檢署偵辦時觀看監視器畫面,看見她竊取後猶知遮掩以避人耳目,難認有何辨識能力降低之處。
彰化地院審酌,張婦非無謀生能力且智識成熟的成年人,理應知悉並理解任意攫取他人財物為法所不容,卻仍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竊取商家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侵害,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張婦坦承犯行,已商家達成和解,兼衡她的智識程度、職業、家境及犯動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