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綁架集團首腦、十大槍擊要犯、人稱「惡龍」的張錫銘,2008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在台南服刑;張提出28次聲請全遭駁回,改打行政訴訟,法院認定矯正署竟仍沿用2018年函詢檢方卻未獲回覆的舊資料,處分有瑕疵,判決撤銷處分及復審決定。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錫銘於1995至2005年犯殺人、擄人勒贖、槍砲等罪,在台南監獄執行期間多次聲請假釋;監獄2024年2月再次提報張的假釋案,矯正署同年3月不予許可,張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張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錫銘主張,他服刑近20年,執行期間無任何違規,獲有18次獎勵,就法務部規定公告「受刑人假釋審核評估量表」各面向審酌評估達83分,已屬執行無期徒刑者最高等級別;矯正署僅以他過往犯行即否決假釋案,違反正當程序,且有基於錯誤事實認定違法,處分當然無效。
張指出,與他同時提報假釋審查者多達139名,審查委員如何能在短時間內作成適法裁量,顯基於不完全、不正確資訊,倉促且恣意裁量,裁量顯屬違法;他先位聲明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矯正署應作成准予假釋之行政處分,備位聲明原處分違法、原處分無效。
矯正署答辯,依據監獄行刑法,立法者認為許可假釋與否乃行政機關職權決定,張所指假釋量表等級僅為參考資料之一,並非據此即應許可假釋;考量張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行情節非輕,多數案件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犯後態度非佳,其再犯風險偏高,原處分於法無違。
法院認為,當時假釋審查會議待審查受刑人多達139名,張錫銘假釋書面審查資料高達5、600頁,委員是否已充分審酌受刑人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對犯罪行為實際賠償或規劃、或其遺屬陳述意見等法定假釋應審查事項,令人存疑。
法院指出,台南監獄受刑人報請假釋報告表其中「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欄記載,被害人意見於2018年函詢台南地檢,尚未函覆;顯見並無被害人遺屬陳述意見資料,監獄從未再發函或調查,矯正署亦未通知補正即逕為決定,即有基於不完全資訊而作成行政處分瑕疵。
另外,張主張在監表現優異,有部分案子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但矯正署處分理由中並未說明為何不採納有利於張的事證,違反行政程序法應同時注意當事人有利與不利情形規定。
法院審酌,矯正署處分有基於不完整資訊及未斟酌注意對張有利事項等瑕疵,復審決定未予糾正,原處分及復審決定應予撤銷;至於准予假釋行政處分,乃行政機關職權決定,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