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代表民進黨參選桃園市楊梅區市議員的蕭立妍,被指控以每份200元代價委託同屆趙姓議員參選人幫郭董收購,檢調搜索時,蕭早一步出境,返國後遭桃檢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審理終結今天宣判,認為不足,蕭女獲判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起訴指出,46歲蕭立妍與郭台銘陣營聯繫連署與資金調度事宜,2023年10月2日上午,與趙男在桃園區某超商碰面,蕭交付500份空白連署書與5萬元現金,指示趙以200元代價賄賂具連署資格民眾進行連署;同年月13日下午,雙方又約在平鎮區某超商,趙交138份連署書,蕭又給300份空白連署書,答應繼續找人連署會將費用全支付。
趙男陸續找友人連署,2023年10月下旬遭檢調搜索,查扣297份完成的連署書,趙等人認罪,桃園地院審理後,趙獲判1年2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其餘參與連署的友人們則獲檢方緩起訴處分。
地院進行準備程序時,蕭女便否認涉案,表示檢方起訴內容全非事實,僅憑趙的單一指證就構陷她,解釋雙方見面是為了償還積欠的債務,並未委託收購連署書,出國不是避風頭,而是早已預定的洽商行程。
桃園地院說明,法院認為趙姓證人於偵查及審理的證述前後不一、說法矛盾,可信度不足,且依蕭、趙雙方聊天紀錄也未顯示真有委託趙付錢蒐集連署書,全案只有趙一人指控,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被告蕭女有犯罪行為,因此諭知蕭「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