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司機去年1月間駕駛,行經市仁德區中正與民安路段口時,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遭警舉發,台南市交通局裁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陳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勘驗採證影片,認行人並非行走於行人穿越道,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符,撤銷原處分。
陳主張,當時柯姓男子行走於黃色網狀區非行人得穿越之處,同時,柯稱無大礙不需送醫,且無驗傷單證明其傷勢,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違法情事。他說,縱認違規屬實,柯無送醫需求,也同意他離開現場,違規情節尚屬輕微而非重大。
他表示,他尚有1名未成年子女與2名高齡雙親需扶養,家人若有就醫需求皆仰賴他開車接送,若吊扣駕駛執照,將造成他及家屬生活均面臨重大困難。
同時,陳疏未注意柯致碰撞其倒地受傷,經診斷有左側臉部及右小腿擦傷等傷害,柯的兒子也證稱父親因車禍受傷。
交通局指出,經檢視採證影片,柯行走於行人穿越道旁,陳駕車自柯左側撞上,使柯左臉及左腳受有擦傷。柯雖未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惟柯既行走於行人穿越道鄰近兩側,陳仍應暫停行駛禮讓行人通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勘驗採證影片,發現柯行走於黃色網狀區邊緣,雖鄰近行人穿越道,但仍有約逾半台車身距離,非緊鄰行人穿越道邊緣,且距離行人穿越道明顯於100公尺內。
法官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穿越馬路應行走在100公尺內行人穿越道,倘未依規定穿越道路應負行政責任。陳既無處罰條例的違規行為,自不應負其行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