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某國中數學老師任教期間和1名15歲少女談師生戀,多次開車載她外出並接吻、摸胸及下體,直到家長得知才曝光,少女也證稱老師雖未強迫,但自己不想那麼快;法院審酌男子賠償、捐款共108萬元調解成立,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罪判他5月,緩刑2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男子2023年6月12日開車載少女到南屯區1處停車場,未違反對方意願下朝她接吻、解開衣服扣子繼續親吻胸部、頸部以此猥褻。
同月18日,男子又開車載少女到百貨公司看電影,期間伸手摸她大腿,後又在停車場親吻、親胸部,甚至手伸進褲管摸下體,後家長得知才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男子坦承不諱,並有百貨停車場監視器、路口畫面,師生間對話紀錄可佐;少女也說,她和老師交往後彼此有親密行為,老師沒對她強暴、脅迫,自己也曾用手擋,但自己不同意不代表生氣,是不想要那麼快。
台中地院審酌,男子當時和少女是師生關係,本應善盡教導責任,他也明知少女對於性行為方面智識、自主能力未成熟,卻為滿足私慾對其猥褻,影響少女身心。
中院考量,男子犯後坦承,已與少女及其家長調解成立,且已給付對方90萬元賠償、捐款18萬元給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中院審理後依2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各判他3月、3月,應執行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