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前年到店油壓,指控男扮女裝按摩師在過程中以手觸碰私密處,還跨坐導致下體隔著丁字褲碰到她的臀部,甚至在結束時目睹男方臀部外露。女方深感被冒犯,向法院請求20萬元精神慰撫金。嘉義地方法院二審審理後,認同原審見解,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有性騷擾行為,且男方露臀係因按摩姿勢變換所致,裁定駁回上訴,男方免賠定讞。
判決指出,女方在2023年10月前往嘉義縣一處紓壓店,由穿著短裙、女裝的男按摩師進行全身按摩。女方主張男方利用按摩大腿、臀部的機會,多次以手指按揉其私密處,且男方跨坐其身上時,讓她感受到男性下體碰觸;當她驚覺有異回頭查看,更目睹男方短裙下僅穿丁字褲且雙臀外露,嚇得立刻終止按摩並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男方全盤否認指控。男方表示自己雖然生理性別為男性,但平日性別認同及穿搭皆以女性為主,當天是因為按摩施力及半蹲姿勢,難免導致連身短裙往上拉,絕非故意暴露隱私部位,更沒有觸碰對方的私密處。
法官認為,女方在預約時已知悉男方為「第三性」,且按摩前已看到男方著包臀短裙。在進行全身油壓的過程中,按摩師必須變換姿勢或跨過客人身體施力,衣物上下移動與常情無違;這種因工作姿勢導致的身體顯露,難以認定是具有性意味或的挑逗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