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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告妻有小王同遊金門還叫「寶貝」 法官認妻因職業屬正常互動判免賠

夫告妻有小王同遊金門還叫「寶貝」 法官認妻因職業屬正常互動判免賠

花蓮縣一名男子正與打離婚官司,也指控妻子外遇小王,同赴金門旅遊,雙方互稱「寶貝」、「老婆」,妻子甚至到酒店上班,據此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妻子、小王求償60萬元,但法官審酌,人妻不否人曾於任職,工作期間與客人有曖昧行為難免,無證據認定人妻有與客人發生性行為,人夫提供的事證不足,判二人免賠。

花蓮縣一名男子去年間向台中地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主張他與妻子結婚一年多,經營攤商,但妻子與另名男子有染,甚至還搬到台中從事酒店工作,還與男子互稱「寶貝」、「老婆」,同遊金門,已逾越一般正常朋友往來分際,除了與妻子打離婚訴訟外,也以侵害配偶權,向妻子與小王求償6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人妻雖不否認在八大行業任職,但強調是因丈夫嗜賭,她獨力負擔卻遭丈夫言語暴力,因不堪虐待才會逃到台中,從事酒店工作,尋求溫飽,而男子即是在從事酒店工作時認識,而為尋求工作機會,才會在男子介紹下,同赴金門,雙方沒有逾越朋友之間行為。

法官認為,人夫提供的對話紀錄,無法證明人妻有與綽號「阿雄」的男子發生性關係,另外人妻也不否認在婚姻期間,曾在八大行業工作,但依照一般通念,八大行業泛指與情色、性產業、性工作有關的營業場所,任職的小姐為獲客人點檯青睞,進而消費以賺取收入。

任職小姐因工作需求,不免與客人保持曖昧及聯繫,或有較親密的舉措,但不是所有從事八大行業者,都會與客人進一步發生親密行為,不能單以人妻有在八大行業任職,即認定人妻有與男子發生性行為,因此認定人夫的請求無理由,判人妻與男子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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