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石茂強潛逃海外,2024年2月25日在泰國被槍殺棄屍,泰國警方鎖定4名台籍男子涉案,其中男子周昱帆從柬埔寨返台被逮。檢方依殺人罪起訴開槍主嫌王綋騰與周2人,台北地院庭依幫助殺人罪判周7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且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違誤,今撤銷、發回。
本件是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件「境外」,卻也是北院首件被撤銷、發回的國民法官案,將重行國民參審程序。
周昱帆多年前從事殯葬業,同時當公司老闆王綋騰的司機,得知王到泰國經營大麻店,從2023年起不時前往協助王拓展業務,並借宿在王的泰籍女友曼谷住處。
前年2月25日凌晨,王綋騰、周昱帆和朋友許峯源、林廣源、石茂強等人,在王的租屋處會面,席間周遞K菸給石準備「放鬆」,王、石2人卻因金錢糾紛起口角。王盛怒之下朝石的左側太陽穴開槍,再將槍放回2樓周的房間。石茂強因仍掙扎、呼救,王指示周取槍,又朝石的左後腦「補槍」。
周後來幫忙擦拭現場血跡,跟王綋騰搭車去蘇凡納布國際機場附近棄屍,再前往柬埔寨邊境。到了柬埔寨首都金邊,周自認與命案無關,同月27日自行搭機返台。
檢警調查,石茂強生前涉運輸,好賭天九牌,在台有一筆500萬元賭債未清償。王綋騰曾錄下自白影片給檢察官,稱殺人是自己所為,石茂強長期跟他借錢生活、吸毒,把他弄到傾家蕩產,當天石茂強除了繼續要錢,還想威脅他女友,他嚥不下這口氣才行凶。
檢方認為周涉犯刑法殺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透過司法互助取得泰國警方蒐集的監視畫面等,認為4人涉案事證明確,先依殺人罪嫌起訴周及在逃的王。
國民法官庭審理時,周昱帆表示沒有相關法律知識,律見時才知自己的行為構成幫助殺人,但自認是遭受王綋騰的脅迫,當下「沒有選擇」。律師辯護指周平時就習慣扮演服從王綋騰的角色,無法抵抗命令。檢察官提示錄影畫面,石茂強數度叫喊「救命啊」、「兄弟」,王綋騰催促周昱帆「快!再拿給我1支」、「槍拿來給我」,石不斷求饒「兄弟對不起、對不起,我錯了」,當周拿著疑似槍枝的物品再現身,便傳出槍響。
北院認為周事前不知王綋騰會殺人,在看到老闆以塑膠布蓋住槍射擊後也嚇到,當王要求再去拿槍時,他基於員工、順從習性而去取槍,兩人非共同正犯,依幫助殺人罪論處。
周和檢方皆上訴。高院認為石茂強遭射第一槍後仍掙扎、呼救,周自承不清楚石哪個部位遭射擊,一審僅以他「主觀上認知石茂強死亡結果已經不可避免」,並未依憑案發時情狀整體觀察判斷。
此外,一審認為周協助取槍、遞槍只是「縮短王綋騰自行取槍的距離與時間」,進而認定周的行為「並非不可或缺」,周也沒有要讓石茂強「趕快死」之意,高院也認為不符經驗法則。
周昱帆接獲王綋騰指示,上樓取槍再下樓返回王與石所在位置,因經過了一段時間,一審稱周「消極抵抗」,高院覺得可疑。高院指一審直接認定周沒有跟王綋騰有共同殺人犯意,僅成立幫助殺人,不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而檢察官在一審主張周昱帆犯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罪嫌,與所涉殺人罪嫌為裁判上一罪關係,一審納入爭點審理,北院判決就此卻沒說明,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
高院認為檢方上訴有理,對於原判決違法、影響於罪責,高院無從自為判決,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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