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蘇姓女子因下腹痛,前往台中醫院就醫,醫師發現左側卵巢有腫瘤,蘇女在在2020年間接受該院劉姓醫師手術,但蘇女事後發現左側卵巢、輸卵管已被全部切除,控訴醫師隱匿未告知,向劉及醫院求償55萬元,二審審結,認定劉在術前已充分告知手術範圍、風險,判蘇女敗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蘇姓女子在2020年2月27日前往衛福部台中醫院,接受劉姓醫師執刀左側卵巢腫瘤切除的腹腔鏡手術,蘇女在手術後指控,劉姓醫師在手術前,沒有告知腫瘤切除範圍、方式,甚至隱匿手術後已將左側卵巢、輸卵管全數切除的事實,直至同年7月間,她前往中山附醫就診時才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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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女指控劉姓醫師及台中醫院有過失,侵害她醫療自主權,導致她非財產上的損害,請求55萬元的賠償。
一審審酌,蘇女指控劉姓醫師涉犯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已獲檢方處分不起訴確定,而根據檢方在調查時,有請醫審會進行鑑定,而鑑定意見也提到,劉姓醫師若徵得病人或家屬同意,於手術中切除左側卵巢及輸卵管,並未違反醫療常規。
住院護理師也證稱,蘇女住院期間,劉已告知手術的方式、範圍,也協助蘇女簽署手術同意書,已證明劉在受術前有對蘇女旅行告知說明義務,也提到手術切除範圍,需視術中狀況而定,無需在手術中再向蘇女家屬另外告知,也無需再簽署書面變更手術範圍同意書。
一審認為,劉男在術前已履行對蘇女的告知義務,沒有侵害蘇女的醫療自主權,駁回蘇女訴請,判劉與醫院免賠。
蘇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經審理後仍維持一審認定,認為劉已充分告知手術範圍、風險,駁回蘇女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