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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辦案名義…竹縣警偵查佐洩他人個資 判緩刑、罰金10萬

假借辦案名義…竹縣警偵查佐洩他人個資 判緩刑、罰金10萬

縣政府局刑事警察大隊劉姓偵查佐,遭控假借辦案名義,非法查詢並洩漏他人個資,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其犯行明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完成100小時義務勞務,協助請託查詢的陳姓男子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判決書指出,劉姓偵查佐從2023年4月起任職新竹縣警局刑大科技偵查隊,職司戶口查察、刑事案件調查及人犯解送等法定任務。陳男則為劉男私下飲宴時所結識的朋友,知悉劉男為員警。

劉男於2024年5月間,應友人陳男請託,明知未偵辦相關案件,仍在警政系統中虛偽填載「偵辦刑事案件」等查詢用途,反覆查詢一名女子的親等關係、出境、入監、、幫派註記及戶籍相片等資料,並將查詢結果轉交陳男,再由陳男轉傳他人。

此外,劉男於同年9月,再度應陳男要求,查詢另一名男子的刑案與通緝資料,直到警方於另案中扣得陳男手機並進行數位分析後,才全案曝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移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官審酌,劉男身為警察,相較於一般人民,理更應知公私分明、恪遵法紀,竟利用職務之便,受陳男之託,率爾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並非法蒐集、利用個資,侵犯人民的資訊隱私權,使人民喪失對國家的信賴,也損及公務機關對於資訊管理的正確性,實應嚴加非難,不宜輕縱。

惟考量劉男、陳男犯後均坦承犯行,又劉男無前科紀錄,兼衡2人的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緩刑期間內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法院認定陳男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仍在審理中,因此判刑1年4月,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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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劉姓偵查佐,遭控假借辦案名義,非法查詢並洩漏他人個資。記者郭政芬/攝影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劉姓偵查佐,遭控假借辦案名義,非法查詢並洩漏他人個資。記者郭政芬/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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