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直排輪教練黃明嵩劈腿,駕車時與劉姓女友爭吵,黃喊「我帶妳去死」、「還是我把妳掐死」,劉女想跳車,黃用手指插她,害她一度昏厥,最高法院依判黃1年6月徒刑定讞。
黃明嵩(39歲)曾結婚又離婚,他聲稱「想念前妻」而違反規定靠近前妻,還有數件家暴、跟蹤騷擾防制法、過失傷害、妨害自由前科。
黃明嵩與劉女交往並同居,他2022年6月23日下午準備載劉女去新北市林口區上班,途中兩人因黃「腳踏兩條船」而爭吵,黃恫嚇「我就想再撞車給妳看,最好一起死」、「一天賺一萬塊啊,沒有!我就打妳,給妳們壓力」、「還是妳要我把妳掐死、掐死、我把妳掐死,再去把小花(另一名對象)殺掉,再自殺」。
劉女被迫留在車內,只好偷偷錄音,因黃要求查看手機,劉女嚇得把手機丟出車外、試圖開車門逃離,但因車門上鎖,她把腳伸出車外準備跳車。黃將劉女拉回,並用手指插入她喉嚨,劉女因軟顎、懸雍垂挫瘀傷,一度昏厥。同日晚間10點多,黃接到警察通知稱有人報案「劉女失蹤」,黃才讓她離開租屋處。
檢方依、妨害自由罪起訴,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黃犯傷害罪判處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但檢方認為黃是犯殺人未遂罪且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開庭時,法官林孟皇認為黃曾遭多位女子聲請保護令,本案發生後又有其他人聲請保護令,以「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傷害、強制、恐嚇之虞」,依預防性羈押規定,當庭裁定收押。
二審審理時,黃明嵩解釋因劉女想跳車,他要對方不要亂叫,才會插她喉嚨,他沒有想殺人,雖然想以20萬元和解,但對方不接受。劉女則曾向法院表示,正常人都不該用手指插他人喉嚨,黃至今僅說是「感情問題」,她希望法官能從重量刑。
二審認為黃明嵩惡性重大、行為凶殘,又有多次對女性不法侵害而遭法院核發保護令、判刑的紀錄,可見控制慾強、情緒極端,有犯特殊類型犯罪的慣行,改判1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