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周姓婦人在2017年間騎機車行經秀水鄉時右轉,遭警方攔查,周婦多次以「白目」辱罵警員,周婦被依罪逮捕後送辦,彰化地院審理時,審認,周婦罵警時,當時警方三名警力,不妨害公務執行判無罪,但法官強調「不處罰與贊同非同義詞」,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周姓婦人在2017年4月21日下午4時許,騎機車行經彰化縣秀水鄉民生街時,違規闖紅燈右轉彰水路2段,警方發現後攔查,周婦不滿,當場多次以台語之「白目」辱罵警員,警方依妨害公務罪送辦。
彰化地院審理時,周婦否認辱罵「白目」,不過經法官檢視警方執勤密錄器,確認周婦的確有罵警白目,法官審酌,周婦的言論非連串的咒罵,明顯是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激動言語,難以認定周婦欲透過辱罵言詞,阻止員警執行公務。
法官認為,周婦行為雖會造成員警心中不悅,但周婦形單影隻,現場有三名男性員警執行公務,此類情況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的後續執行,不認為周婦行為有構成「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自屬行為不罰,而應諭知無罪。
法官也強調,周婦行為雖不構成辱公務員罪,但並不代表法院贊同,或鼓勵此種不雅言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都應該獲得最基本的尊重,不處罰與贊同,並非同義詞。
全案由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仍維持一審認定,認為周婦罵警時,冒犯及影響程度尚屬短暫、輕微,也非反覆、持續謾罵,沒有故意貶低警員社會名譽、人格,難任有妨害公務的客觀犯行、主觀犯意,駁回上訴,判無罪,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