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草擬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本月8日三讀通過,總統本月27日公布修正條文;法務部今天表示,法律已刪「永久保密」規定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完成修法後將使國家機密保護更完善。
法務部表示,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並兼顧國家機密保護,修法刪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規定,延長保密期限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以強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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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說,法律明確定義「行政法人」為適用機關以杜絕爭議;此外,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有涉密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
法務部指出,修法重點包括一、修正本法所稱機關之定義,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
二、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
三、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及重新核定保密期限之過渡條款規定。
四、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之返台通報義務及違反處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