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分局豐原派出所員警昨天下午接獲檢舉,在豐原區勸離並對違停消防栓前車輛開時,其中一名駕駛拒絕開離,被單還嗆員警不要走「已告訴你們上面的」,員警依違停規定開罰單,再對這名駕駛開一張不服從稽查取締罰單。
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昨天下午2時45分接獲民眾報案指稱,在豐原區圓環南路有車違規停放於消防栓前,影響公共安全。員警獲報後立即到場,發現現場有二輛轎車違停,其中一車駕駛在場,警方當場告知須立即移車,否則將依法舉發。
警方先行對另一輛無人在場之違規停車車輛完成舉發約3分鐘後,發現先前已被告知應移車駕駛仍停留於車內,車輛未移動,這名駕駛未依員警指揮將車輛移置。員警上前要求其配合出示身分證件,駕駛情緒激動,拒不配合,還嗆警不要走,他已打電話叫人來,還對警說「是你們上面的」。
警方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款明文規定,汽車不得於消防栓5公尺內臨時停車。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單,可處600到1200元,另依該條例「不服從稽查取締」開罰單,可罰900到1800元。
豐原派出所副所長曹志瑋呼籲,消防栓前為重要救災動線,請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相關規定,才能避免不當停車而影響救災安全;警方執法一切依法辦理,民眾如有意見應循正當管道反映,切勿故意違法、抗拒執法,以免觸犯法規而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