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謝水森在家私設繁殖場,去年2月疑似不堪飼養壓力殺死6貓又棄養,共造成7貓喪命,新北地院依動物保護法判他3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7月徒刑,併科20萬罰金定讞。
新北動保處對此判決深表遺憾,動保處長楊淑方說,該案情節重大,行為人以殘忍方式虐待並殺害多隻動物,對社會造成嚴重衝擊。對此類惡性重大的動物虐待案件,應予以明確且具嚇阻效果的法律評價,以彰顯「動物保護法」保障生命尊嚴的立法精神。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認為,2010年後台灣社會對動物受虐的容忍度大幅降低,一旦案件曝光,引起輿論討論,都期盼透過重懲來大快人心。過去動保法多將動物視為「物」,雖然近年動保意識抬頭,部分檢察官與求刑轉重,但法官在量刑時仍會考量比例原則,這也導致部分法官在判決時會有所斟酌,造成判決結果難以符合民眾預期。
對於此次老翁虐貓案,何宗勳認為,這屬於「特殊個案」,行為人已60多歲,這類處於社會邊緣的人,即便修法將刑責無限堆疊,恐也難以產生嚇阻作用,「就像酒駕罰則再重,違規依然層出不窮。」
何宗勳強調,與其在末端追求刑事重判,不如檢討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許多重大虐殺事件的行為人多為社會邊緣人,若能建立早期的預警機制,或許能阻止憾事。
以北市為例,當社工到家戶訪視時,會特別留意受訪家庭是否有飼養,以及寵物狀況是否有異樣;一旦察覺問題,便橫向知會動保處介入。何宗勳呼籲,應推廣此類鄰里與跨局處的通報模式,結合鄰里長與第一線社工的警覺性,才是解決動保問題的根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