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間位於桃園長庚轉運站附近一處民宅清晨近5時突然傳出連續爆炸聲響,隨即起火燃燒,不過屋內火勢很快撲滅,原來是賴姓女屋主因李姓在外因車輛使用問題起糾紛,引來蔡男等3人闖入賴女家丟汽油彈尋仇,依公共危險等案將蔡姓、康姓及賴姓3男起訴。
犯罪事實指出,新北林口三名分別是37歲蔡男、38歲康男之前因車輛使用問題,而與桃園龜山賴姓女屋主的李姓男友起糾紛,2015年4月27日凌晨4時20分,夥同30歲賴男駕車,搭載蔡、康他倆前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三路賴姓女子家找李男。
3男帶著事先以玻璃瓶裝入汽油及水,製作成具有高度危險性與揮發性的汽油彈,未經女屋主的同意,以暴力破壞賴女住宅大門喇叭鎖闖入,並踹開賴女的房門,隨即扔擲並引燃汽油彈,導致木門遭火勢燻黑,所幸火勢自行熄滅,未造成房屋主要構造遭燒燬而無法使用。
檢方認為,放火罪須房屋主要構成部分燒毀才成立,本案僅造成木門燻黑,依判例認定為未遂,蔡、康及賴3男為共同正犯,犯行包括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侵入住宅、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棄損壞等罪,由於3男基於同一犯意、同一時間地點,行為獨立性薄弱,屬想像競合犯,依法從重「放火燒燬住宅未遂」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