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鄭姓男子今年未經鄰居同意,兩次逕自開走使用,事後停回原位,報警,警詢後依罪嫌移送鄭男。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認為鄭男開走車子,用完還加油才歸還,行為屬於「使用竊盜」,主觀上沒據為己有的意圖,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鄭男今年6月間兩度竊得洪姓鄰人小貨車供己使用,先後載廢鐵前往販賣、載微型電動車,第二次開走被洪男發現車子遭竊而報警,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鄭男涉嫌重大,並在小貨車平日停放處尋獲車子。
鄭男坦承開走小貨車,均駕駛完畢後回原處停放,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只是為了載自己家裡的東西才開這輛車,只是單純使用,開完還有放回去,也沒偷汽油,開車時那台車快沒油了,我還有幫他加油」等語。
地院審酌,鄭男事後均主動歸還車子,非據聞有人報案為免犯行遭查獲始行歸還,又歸還地點亦為這輛車原本停放位置,並無車主難以重新取得支配的情形,又認為鄭男目的是暫時使用以供代步,非直接竊取汽油本身,認為無從認定鄭男有偷車、偷油的意圖。
地院審結,未經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物品的行為屬「使用竊盜」,通常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行政罰或透過民事求償處理,不應動用刑罰,檢方未能提出足以證明鄭男有竊盜主觀意圖的積極證據,自應為鄭男無罪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