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去年12月5日深夜11時許,因不滿市安南區街住家旁的聚會喝酒唱歌音量過大,竟直接帶著電鋸前往理論;鄰居嚇壞報警,警方獲報到場,吳辯稱帶電鋸只是為防身之用,沒有攻擊他人意圖,仍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台南簡易庭裁罰5千元。
裁定指出,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吳隨身攜帶電鋸,恐有誤用上開工具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並對社會安寧產生危害之虞,依調查筆錄、影像,足堪認定。
簡易庭審酌,吳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有危害安全之虞,依其違序之情節、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其他等一切情狀,裁處罰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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