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吳姓婦人在前年搭乘高鐵時,以推車攜帶一桶釀造私酒,因推車無煞車功能,不符合高鐵規定,遭站務人員阻止,吳婦因而搭不上預定的班次,吳婦被控在現場辱罵高鐵許姓督導「你們很囂張、王八」,被依公然侮辱罪送辦,不過一、二審都認定,對於吳婦辱罵內容,證人描述與時間點前後不一,加上依當時情狀,吳婦發洩情緒言語,不致對高鐵站員評價造成貶抑,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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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吳姓婦人在前年1月31日前往高鐵彰化站,在返回台北住處,因她與同行友人有攜帶一桶私釀酒,以推車承載,因推車無煞車功能,被高鐵張姓站員發現後,以推車不合規定,不讓吳婦等人攜帶上車,吳婦與站員發生爭執後,該站許姓女督導到場,說明乘車規範,雙方爆發口角。
許女指控,吳婦在爭疑過程中,有指著她說,「你們很囂張、王八」等語,許女提告公然侮辱罪,不過吳婦在警詢時,否認犯案,辯稱沒有辱罵許女指控言語。
彰化地院審酌,雖然此案有監視器畫面,但沒有錄製聲音,無法得知雙方爭執的內容,不過當時除了許女之外,還有副站長、站員、吳婦家人等多名證人,不過數名證人對於是否有辱罵「王八」抑或是其他髒話,有不同的證詞,加上吳婦被認定辱罵的時間點,證人也有證述不一的狀況,無法認定吳婦有罵人,判無罪。
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仍維持一審認定,也審酌,此案沒有錄到吳婦有辱罵「王八」的言詞,不過就算吳婦當時有辱罵「王八」一詞,依當時情境,吳婦被高鐵站員攔阻,趕不上班次,一行人無法如預期搭車,在期待與現實不符狀況下,口出言語發洩,一般人會認為是站方與顧客處理糾紛,難認對高鐵人員的社會地位、人格有產生減損或貶抑,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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