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在去年初,透過認識一名國中少女,軍人邀約少女前往歡愛,軍人在少女就讀學校接人後,載往南屯區一間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少女事後發現氣炸,提出告訴,一審審理時,軍人與少女母親以賠償金達成和解,法官判軍人1年徒刑、緩刑3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一名現役軍人在去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讀國中的少女,軍人明知少女未成年,但仍邀約少女歡愛,同年3月間,軍人等少女放學後,騎機車前往少女就讀學校附近接人後,再將少女接往汽車旅館歡愛2小時,再將少女送回家。
少女母親因女兒與平常返家時間不同,追問少女才知少女與人發生,當場氣炸,除像警方報案外,也帶少女到醫院驗傷,留下證據,軍人在警詢、偵訊時,都坦認犯行,被依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軍人與少女母親以一定金額達成和解,少女母親與少女原諒軍人,同意給予緩刑,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依調解內容支付賠償金,另接受法治教育2場,緩刑期間不得對少女實施不法侵害,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