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女子與樓下鄭姓男鄰居有官司糾紛,鄭之後竟長達1年8個月在自家露台,對著樓上黃女比中指、比小指,以及食指、中指合併敲頭,意思分別為「髒話、沒用以及頭腦有問題」;黃女裝設蒐證,地院台南簡易庭判決鄭要賠償精神慰撫金6萬元。
黃姓女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指出,她住在台南市安平區一間大樓3樓,鄭姓男子住在樓下,雙方為鄰居;她2022年曾因鄭偷拍她裙底報警,但當時未提出告訴,後來她懷疑鄭用螺絲釘扎破轎車,提出刑事告訴,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黃女表示,之後鄭變本加厲,自2023年2月起至2024年10月止,在房屋露台對著在房屋內的她及未成年女兒咒罵三字經、比中指、食指中指合併敲頭、夜間使用手電筒或照明設備向她房屋閃燈、持掃帚抹布等清潔用品作勢攻擊、向她房屋陽台潑灑大量不明液體等。
黃女認為,鄭相關惡意辱罵言詞及肢體動作,足以貶損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她名譽人格權;由於她不確定都是鄭還是鄭的家人也有參與,對鄭及其妻子、孩子等4人一併提告,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9萬元
鄭姓男子辯稱,他在自家二樓露台運動、朝著天空亂比,同棟很多住戶都有裝設監視器,黃女不能證明他是朝其住家比中指及不雅;他曾在晚上在露台澆水時,聽到黃女房屋警報器鳴叫,才會用手電筒探照看發生何事。
鄭否認對黃女房屋潑灑液體,只是在沖洗陽台遮陽傘帆布時,潑到黃女房屋陽台牆壁;另外,他的妻子跟小孩都不會到二樓露台,這些事與她們等無關。
法院指出,鄭住在二樓,房屋廚房外推為露天露台,且無屋頂遮蔽,鄭在露台種植花草,黃女房屋則無露台;鄭多次對黃女房屋比中指、比小指、以食指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拿照明設備照射監視器鏡頭、用水潑灑鏡頭等動作,黃女提出監視器畫面為證。
法院認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合理認知,對他人「比中指」、「比小指」、「以食指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等手勢,是對人不滿或惡意侮辱肢體動作;其中「比中指」通常表示以髒話侮辱他人,「比小指」通常表示「沒用、膽小」。
「以食指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通常意指對方頭腦有問題,相關肢體動作,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動作;如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為之,即有減損他人於社會上價值或地位。
法院表示,鄭在二樓露天無屋頂遮蔽露台,朝向三樓房屋為相關動作,三樓以上住戶可得自上往下目視而共見共聞;鄭的行為足讓一般人認知用以侮辱設置監視器住家意思,顯示故意貶損黃女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且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使黃女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
法院認定,鄭的手勢動作,已侵害黃女名譽權,應認屬情節重大,並已致黃女精神上受有痛苦,考量黃女擔任教職、鄭從事科技製造業,賠償精神慰撫金以6萬元為適當,此部分為有理由,判決應予准許;至於鄭的家人,無法證明有何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