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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婚後房產馬上遭過戶 法界:情感詐欺 舉證有難度

榮民婚後房產馬上遭過戶 法界:情感詐欺 舉證有難度

高雄一名九旬婚後將過戶給妻子,引發訴訟和討回房產紛爭,法官認定他自願贈與房產判他敗訴;法界指出,除非老榮民可證明張姓女子一開始就「假意交往」,否則很難構成罪,後續恐仍不利進一步拿回房產。

老榮民將房產過戶給張女後,再提起訴訟;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依據榮民與張女對話,加上當初過戶時,戶政人員也曾去電詢問榮民意思,且委託書等文件都是榮民親簽,認定當時他有贈與真意,最後判老榮民敗訴。案件目前仍在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律師范家振表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在於「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也就是必須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有詐騙意圖」,以老榮民例子來說,張女確實有照顧事實,要舉證她一開始接近榮民是為行騙,恐怕不容易。

范家振說,情感糾紛衍生的財產問題,實務上最常見是當時有贈與真意,事後雙方可能發生爭執,才有後續想要撤銷贈與等問題,老榮民當時親簽文件,也同意將房產完成過戶,即便事後反悔,也難以證明在贈與當下是陷於錯誤才完成過戶。

他說,情感詐欺在實務上成罪機率很低,除非對方是用同一手法騙了很多人,否則以單一個案來說,若一方主動贈送手機、項鍊等禮物,或雙方結婚後為共同生活購屋、贈與財產,這些都屬於基於感情信任的贈與行為,要舉證對方是施詐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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