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孫姓男子去年4、5月間在前鎮區的崗山仔公園與在賣餅乾的女子認識,沒想到某天深夜孫男酒後竟按耐不住,上前強行撫摸女子胸部,還把女子內褲脫去以手指得逞,孫男一審遭判刑4年6個月,不過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卻考量孫願意坦承犯行,因此從輕量處改判為4年刑期。
一審高雄地院判決書指出,孫男與在公園賣餅乾的女子小芳(化名)認識之後,去年5月8日深夜,孫男在公園涼亭喝酒後,竟對著略有醉意的小芳試圖性侵,不顧小芳抗拒,強制性交得逞,小芳事後跑到警察局報案。
孫男坦承有撫摸小芳胸部及將手指進入小芳私處,但他否認妨害性自主犯行,辯稱他和小芳是曖昧關係,他有經過小芳同意才對小芳撫摸及性交,並沒有強行性交。
不過小芳證稱,孫男對他動手時,她因為右手、右腳無力,而以左手、左腳推開孫男,並且有向孫男說不要,但孫仍將她的褲子脫掉,她被孫男用手指插入後便醉倒,隔天早上才酒醒,但褲子都已被脫掉。
目擊證人稱,有看到女子沒有穿內褲,而孫男正抱著女子邊親邊摸胸部,同時挖其下體,當時女子還在茫,有意識但不清楚,算是半醒,且試圖用力推開孫男,並有說不要,但女子仍在宿醉推不開。
一審法官認為,孫男不顧小芳拒絕,強行性侵得逞,且小芳已有男友,孫男仍為逞一己私慾,對她強暴,致小芳身心受創,因此判刑4年6個月。不過上訴後,二審法官考量孫男坦承犯行,因此從輕改判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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