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雙氧水槽車翻覆…法院認駕駛轉彎未減速為主因 判賠140萬

雙氧水槽車翻覆…法院認駕駛轉彎未減速為主因 判賠140萬

新竹市香山區西濱高濱路口去年3月發生一起大貨車翻覆意外,1輛載運約15公噸雙氧水的槽車翻覆,通運公司向駕駛與靠行公司求償,法院最終認定,駕駛轉彎未減速為事故主因,需負擔85%責任,判決應賠償140多萬元,此案可上訴。

該通運公司提告,在去年3月23日,派遣靠行司機駕駛貨櫃曳引車,載運裝有雙氧水的槽車,行經事故路口時發生翻覆意外,這起事故不僅導致化學品洩漏,也造成車輛及貨物鉅額損失。

通運公司主張,事故造成拖吊、油汙清理、貨物賠償及車輛維修等費用,總計損失超過230萬元,並依據鑑定報告,指控駕駛未減速慢行為肇事主因,應負主要賠償責任。

駕駛則抗辯,自己僅是聽從指示的受僱駕駛,事故主因是原告要求超載,且拖板車本身已有輪胎胎紋不足等問題,責任應由原告承擔。駕駛同時質疑原告提出的各項維修單據費用過高,並認為原告應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非將責任全數轉嫁。

法院審理後,採納鑑定意見書,認定事故肇事主因為「駕駛未充分注意前方路況放慢車速,且轉向角度太大」,責任比率占85%至90%;而「超載」則為次要原因,責任比率為10%至15%。

判決書指出,盡管被告主張其為受僱,但根據民法,實際的侵權行為人(即肇事駕駛)仍應負最終賠償責任,此與是否為僱傭關係無關。此外,原告與保險公司間的契約關係,並不影響其對侵權行為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官審酌兩造過失情節,認應由被告負85%之過失責任,原告負15%的過失責任,則被告應賠償的金額為140萬5386元。本案仍可上訴。

新竹市香山區西濱高濱路口去年3月發生一起大貨車翻覆意外,1台載運量約15噸雙氧水的槽車翻覆。記者郭政芬/翻攝
新竹市香山區西濱高濱路口去年3月發生一起大貨車翻覆意外,1台載運量約15噸雙氧水的槽車翻覆。記者郭政芬/翻攝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