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男子等9名大學生去年暑假酒後在街頭聊天,因音量過大,住在大樓鍾姓男子因為陳等人音量過大,「吵到小孩」,下樓理論時,與陳等人爆發肢體衝突,陳指控遭陳等人圍毆,雙方雖未提告傷害,但警方仍依聚眾鬥毆罪,將涉案9名大學生送辦,不過一、二審都認為,陳等9名大學生未煽起集體情緒失控,蔓延至周邊不特定、隨機人、物,不構成聚眾鬥毆罪,判無罪。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等9名大學生在去年7月7日暑假期間約喝酒吃飯,席後在居酒屋外騎樓聊天、抽菸,不過因音量過大,引來大樓樓上鍾姓住戶不滿,認為陳等人吵到大學生,除先在樓上嗆大學生「小聲一點」,隨後還跑到樓下理論,鍾與陳等人理論過程,疑因情緒失控,雙方爆發推擠等肢體衝突,有民眾看到以為是打架,趕緊報警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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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大學生與鍾男被帶回派出所釐清案情,鍾男證稱,不知道遭何人毆打,但沒有受傷,肢體衝突過程中,他是「抓到一個打一個」,對方有一人的衣服遭他撕破;陳等人則證稱,有與鍾男推擠、口角,否認有聚眾鬥毆的犯行。
一審認為,是否構成聚眾鬥毆罪,有兩個條件,其一是該聚眾團體是否對「群眾」或「不特定人」,造成公眾危害、恐懼與妨害社會秩序安定,其二是該聚眾團體是否對「特定人」或「物」為之,且需憑藉群眾形成的暴力威脅情緒,營造的攻擊狀態,蔓延到周邊不特定、多數、隨機的人、物,以致外溢作用產生危害公眾安寧、社會安全。
一審指出,此案經檢視監視器與涉案人供述、被害人證詞後,認為案發時涉案陳等4名大學生,雖然有與鍾男發生推擠的肢體衝突,但是鍾沒有證述有遭何人毆打,且鍾也自述沒有受傷,其他涉案5名大學生,則是為了阻止雙方衝突,加入將雙方拉開,當時沒有集體情緒失控的情事,案發時路上人車稀少、無人駐足圍觀,也無人因此遭到攻擊,因此不認定陳等9人構成聚眾鬥毆罪,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仍認為,此案雖然涉案的大學生,有對鍾男友拉扯的行為,但沒有煽起集體情緒失控,而波及蔓延到周邊不特定、多數、隨機之人或物,不構成聚眾鬥毆罪,一審認為證據不足判無罪,判決已詳為調查、審酌,說明認定理由,沒有違反證據法則,認定檢察官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