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姓男子轉讓海洛因,彰化地方法院一審時採認罪協商程序,依2個毒品罪判他9月。卓男不服上訴,主張法官沒告知權利事項、不理會他辯解,自己「迫於無奈」才協商;台中高分院二審勘驗開庭錄音,發現一審確實完全沒告知卓權利事項,等同剝奪其權利,撤銷原判決發回彰院更審。
檢警調查,卓男2022年4月25日、5月1日,兩度到鄭姓友人住處,並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轉讓給鄭施用,彰化地檢原依毒品罪嫌起訴卓,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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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因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協商判決,今年8月9日諭知卓男犯2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9月。
卓男不服上訴,主張彰院開庭時法官未告知得保持沈默、不必違背自己意思陳述、得選任辯護人等相關權利事項,且對於他所持辯解不予理會,表示自己是「迫於無奈」才為協商程序,認為彰院開庭程序有瑕疵。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跟據彰院一審準備程序筆錄所載,雖有關法官告知卓男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被告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及「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等,並問「對於被訴罪名、訴訟權利是否瞭解?」卓男回答「了解」。
二審再勘驗一審開庭錄音檔,發現直至協商程序結束「完全未見彰院法官就前述權利事項有任何告知」,可見一審並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踐行告知義務,等同剝奪卓男緘默權、防禦權行使。
二審也認為,一審除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外,客觀上難認未影響卓男本於健全意思而為決定的作為,卓主張在一審協商,是非出於自由意志等,有所依據,因此一審協商判決有瑕疵,判處原判決撤銷,發回彰化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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