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男子王忠義被檢方指控,因欠下卡債,涉以假投保、真詐財方式,在2014年8月間,將母親壓入溪流內,使其溺斃,此案一審認定王涉犯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處無期徒刑,但二審根據台大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認為王母撞擊溪流石頭致死可能性高,改判無罪,全案歷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後,今天更三審宣判,此案證據不足,判王無罪確定。
針對王忠義涉嫌弒母詐保案,由台中高分院更三審,合議庭由審判長吳進發、陪席法官許冰芬、受命法官鍾貴堯組成,合議庭認為,當初檢察官起訴認定,王忠義因長期失業、積欠卡債,以「假投保、真詐財」方式,替王母保50萬元保險,隨即在2014年10月5日出游機會,將王母落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中,再按壓頭部入水,溺死王母,涉殺害直系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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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指出,不過王忠義在檢方相驗時,已承認自己有數十萬元債務,也有替王母投保保險,沒有隱瞞,且王有打零工,不是沒有收入,2012年至2014年間,還有63萬餘元的現金存入,檢方指控王有為50萬元保險金,謀殺母親的動機,「似有牽強」。
合議庭說,根據王母相驗照片,王母僅有額頭有擦挫傷,其餘表皮無掙扎、鬥毆痕跡,頸部、肩背部雖有出血,但經解剖確認是溺斃前用力掙扎與消防員急救過程造成,王雖然有在警詢時,短暫自白有以手肘、手臂頂落母親,但供述欠缺任意性,也與相驗結果不符合,沒有證據顯示,王母是被王強壓入水。
合議庭表示,檢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王母是被王推落溪中、強壓溺斃的證據,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訴訟原則,判王無罪,加上此案已二度判處王無罪,加上審理時間已超過6年,此次為第三次判王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判無罪確定。
合議庭指出,有關更二審認定王忠義涉犯過失致死罪部分,屬於不為法律所期待之行為而消極不作為,與故意殺害直系尊親屬的事實、罪名有別,簡言之是一個是故意行為,另一則是過失行為,侵害法益行為本質不同,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檢方既未起訴王涉犯過失致死罪,則此部分非更三審審理範圍,由檢方另行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