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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兒被追債5年燒窗簾撒氣 老母代償200萬不忍了 法官准「由家分離」

35歲兒被追債5年燒窗簾撒氣 老母代償200萬不忍了 法官准「由家分離」

有名老母親不堪35歲兒子在外積欠大筆,如不從即拿打火機作勢燒窗簾等要脅,還聲請保護令,5年來已為他償債逾200萬元,迄今仍有債權人找上門,精神上無法負荷,最後只好向法院請求兒子自家中分離,法官認兒子具謀生能力,應能自力更生,再無提供住居所必要而准了。

老母親主張,與兒子共同生活在,兒子專科畢業,現年35歲,正值壯年、四肢健全,具謀生能力。惟他有債務問題,從2021年起至今陸續有債權人至家中催討債務,他會因而情緒失控、破壞家中事務,她已幫忙支付超過200萬元,兒子仍不知悔改。

老母親說,長年深感困擾、不安,精神無法負荷,無法再與兒子共處,因而依法請求法院命令兒子自家中分離。

台南地院家事法庭依規定送達聲請狀繕本給兒子,限期命他陳述意見,但兒子迄今仍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意見。 

台南地院指出,民法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衡酌成年家屬既有工作能力及謀生機會,他們負擔維持自身基本生計之責,家長據此請求成年家屬由家分離,存有正當理由。

台南地院表示,除了母親主張事實,並提出戶籍謄本、相關代償證明、兒子所寫悔過書、債權人張貼公告照片、債權人與兒子對話紀錄、兒子不滿家人不願幫忙償還債務作勢拿打火機燒窗簾報案紀錄、燒窗簾照片,以及民事通常保護令、兒子與家人間對話譯文及記錄佐證,堪認為真實。

台南地院審酌,兒子現年35歲,為青壯年且四肢健全,足認具有一定工作、謀生能力,應能自力更生,自無再向母親請求提供住居所必要,且其所為已使母親心生畏懼而無法安穩生活,對於母親與其他家屬繼續在家中共同生活圓滿,形成一定程度妨礙。母親聲請具有正當理由,應予准許。

同時,母親併請求命兒子遷出戶籍部分,應屬戶政管理範疇,待本件裁定確定後,母親自可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

台南地院審酌,兒子現年35歲,為青壯年且四肢健全,足認具有一定工作、謀生能力,應能自力更生,自無再向母親請求提供住居所必要,裁定兒子應自母親家分離。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地院審酌,兒子現年35歲,為青壯年且四肢健全,足認具有一定工作、謀生能力,應能自力更生,自無再向母親請求提供住居所必要,裁定兒子應自母親家分離。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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