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男子陳松儀有、肇事逃逸前科,他前年無照又吸食開車上路,撞死鐘姓女腳踏車騎士,犯後逃離現場。一審國民法官庭依毒駕致死、肇事逃逸罪判處11年徒刑。案件上訴,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陳松儀(49歲)有多起毒品前科,且2024年3月至4月間共有3次駕車撞傷人逃逸的紀錄。陳吸食安非他命後,於2024年7月13日下午駕車沿桃園龜山區自強東路往大同路方向行駛,追撞鐘姓女腳踏車騎士,陳犯後開車離開,鐘女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送醫不治。
警方查獲陳松儀採集尿液送驗,檢出安非他命大幅超出行政院公告濃度值,陳坦承毒駕。一審桃園地方法院院國民法官庭認定,陳明知施用毒品對意識、控制能力具不良影響,仍於施用安非他命後輕率駕車上路,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觀念,駕車時間、路段均屬車流量相對密集情況,整路恍神,直接自後方撞擊被害人,過失情節非輕。
一審指出,陳松儀於案發後數日採尿送驗,毒品濃度仍大幅超標,可見施用毒品後駕車違反義務程度嚴重,且過去已有多次吸毒、肇逃紀錄,審酌陳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得諒解,且於案件審理中有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直到發布通緝才到案,犯後態度不佳。
一審依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陳松儀8年2月徒刑;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4年5月,應執行11年徒刑。案件上訴,高院今判決上訴駁回,仍判處陳1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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