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年代、冷戰中期,美國在時任總統尼克森指示下,啟動與中國大陸的交往,兩國先後於一九七二年、一九七八年和一九八二年簽署上海公報、建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
當華府一九七九年外交轉向,與中華民國斷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美國國會不滿時任總統卡特的片面決定,制定台灣關係法,藉此維繫美國行政部門未來與台北的非官方關係;在簽署八一七公報的同時,美國政府由雷根總統口述的一紙備忘錄,做出對台灣軍售的六項保證,被視為美國外交政策永久必須執行的命令。
以時間序列而言,作為如今美國政府「一個中國政策」三項元素的「一法、三公報、六保證」,都是發生在一九七二年起的十年內,至今仍是美國處理對中、台關係的依據。
上海公報踏出美中探索關係正常化的起點,建交公報作為美中關係的基石,而八一七公報則是在雙方簽署了建交公報後,北京認為美國雖然終止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但並未清楚規範美國對台軍售政策;為補充建交公報之不足,雙方續簽訂八一七公報。其中內容對我方相當不利,尤其是承諾美國不謀求長期對台銷售武器,對台武器銷售在質或量上均不會超過美中兩國建立外交關係後近年來(美對台灣)所提供之水準,美國意圖逐漸減少對台武器銷售。
雷根總統簽署八一七公報的同時,提出一紙內部備忘錄,就是六項保證,這被美國視為外交政策永久必須執行的命令,直至美國政府在二○一九年解密。
六項保證包括,美國未同意設定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未同意就對台軍售議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徵詢意見;不會在台北與北京之間擔任斡旋角色;未同意修訂台灣關係法;未改變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也不會對台施壓,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談判。
美國政府簽署公報當日,對台北發出備忘錄重申六項保證。
美國國務院當時的亞太助卿何志立隨即在國會作證時,口述六項保證內容;根據六項保證相關國務院的機密文件事後解密,美國逐步減少對台軍售的行動,其前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延續尋求和平解決台灣議題的政策。
早年美國政府以一法三公報作為論述一中政策的精神,直到第一任期的美國國務院亞太助卿史達偉在國務院解密與六項保證相關的兩份電報同時,在華府智庫傳統基金會舉辦的台美經濟論壇視訊會議上,再度闡明六項保證,並稱至今仍然有效。
美國行政部門開始頻繁表示,美國的一中政策是基於「一法、三公報、六保證」,美國國會也透過立法,將六項保證明文化。
一法三公報和六保證的位階不同,台灣關係法作為美國國內法,是美國國會和美國行政部門都要遵守的法律,三項美中聯合公報雖不具備嚴格拘束力,但是一種揭櫫政府政策的文件,六項保證則偏向行政命令。三者效力不同,但美國靈活運用一中政策內涵,三項元素面臨不同情境時都有可適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