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藝人黃子佼在購買、下載二三四一部少年性影像,犯後與卅七名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完畢,最高法院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黃一年六月徒刑,宣告緩刑四年,服一百八十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三場次法治教育定讞,黃確定不用入監。
黃子佼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註冊為創意私房會員,購買含兒少裸露胸部、性器官及性交的影像,再下載儲存在中。一審認定黃購買性影像數量為二二五九部,有卅五名被害人,考量黃未與被害人和解,判他八月徒刑,併科罰金十萬元。
檢方另查獲黃持有其他未成年人性影像,於二審併案審理。黃曾落淚表示因本案毀了人生,失去一切還要支付贍養費,稱自己懂得被害人的痛,並積極與被害人談和解,於二審宣判前一日發聲明道歉,稱已與卅七人和解。黃表示,「若沒有下載就沒有人會供給」,對於當年做錯的事情,已深刻且誠摯地悔悟,祈求每個受害者原諒。
黃子佼坦承持有兒少性影像,但否認違反個資法,二審認定黃持有二三四一部性影像、受害人增為卅七人,性影像檔案中有各被害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群帳號、臉部特徵等,使取得者可以識別被害人身分,黃確實違反個資法。
二審認為黃為一己私慾,主動成為創意私房會員,購買、下載、儲存性影像,被害人數和檔案眾多,有害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但考量黃沒有前科,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失,有彌補損害的真意和具體作為。卅七名被害人同意給予黃緩刑。
檢察官和黃子佼均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諭知附條件緩刑妥適,檢方爭執緩刑不當、黃子佼主張判決論罪違法,都不符上訴規定,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