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一名男子在三年前、兩年前二度性侵同母異父的13歲中度智障,遭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一審審理時,囑託醫院鑑定,認定男子也是中度智能障礙者,依法減刑,男子坦承「知道犯法,但認為妹妹不會提告」,一時衝動與好奇犯案,判刑5年2月、執行完畢後監護1年,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涉案男子明知同母異父的妹妹未滿14歲,有中度身心障礙,但仍為逞私欲,先在2023年年中某日半夜,在後龍鎮親戚家一樓廁所,強脫妹妹褲子性侵得逞;2024年7月12日至28日間某日下午,該男子又在該處2樓以相同手法二度性侵得逞。
案經被害少女與父親報案。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該男子嚴重危害幼童身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起訴。
苗栗地院審酌,經囑託醫院鑑定後,認定該男子行為時,受中度智能障礙影響致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依法減刑,但其未獲諒解且再犯風險高,不適用情堪憫恕減刑,依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女子犯強制性交共兩罪各處3年10月,定應執行刑5年2月,刑畢後監護1年。
男子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自己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自幼於單親家庭成長,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原審量刑已考量其心智狀況並採低度裁量,處斷合乎比例原則,也無情堪憫恕事由,判決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