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酒後在市鬧區噴光2瓶,害人咳嗽、流淚。警方依無正當理由攜帶化學製劑送辦。審理後指出,羅男持辣椒水防身,並非無正當理由,但隨意噴灑辣可能危害他人,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發射有殺傷力物品罪,處罰鍰2千元。
25歲羅姓男子與友人喝酒作樂後,5月31日近午與朋友在基隆廟口夜市入口區嬉鬧時,拿出兩瓶辣椒水周周邊噴灑,路人爭相躲避。
羅男把兩瓶辣椒水噴完後,就地棄置空瓶並搭計程車離開。辣椒水氣味隨風飄散,附近街區都可聞到刺鼻氣味,部分店家屋內也皮波及,造成民眾咳嗽、流淚等不適症狀。
警方調閱道路監視器,有看到羅男噴灑畫面,並以車追人,查出羅男身分後,在南榮路他的住家,將其帶回調查後,依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將全案移送基隆地方法院裁處。
法官審理後指出,羅男攜帶辣椒水作為防身使用,並非無正當理由。辣椒水屬化學製劑,若朝人發射,可能刺激眼睛、呼吸道、皮膚,造成流淚、疼痛及暫時性失明症狀,屬有殺傷力物品。因此羅男行為應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論罪,並判處羅男罰鍰2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