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女子到高雄某診所做牙齒矯正,結果矯正5年卻一直失敗,到其他診所求診後,才發現她原來是有,蘇女認為原先的牙醫診所誤診,提告求償138萬餘元,高雄地院根據醫審會鑑定報告,認定歐姓有醫療疏失,判他和診所應賠55萬餘元,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也認為診所未盡告知義務,不過改判賠償45萬元。
2018年1月,蘇女慕名到某牙醫診所治療,醫師建議她矯正,同年3月29日起,醫師開始幫蘇女戴矯正器治療。
但自從開始矯正後,蘇女發現她很容易出現膿包,且打入口將的骨釘也容易脫落,2018年至2022年8月間,她回診57次,醫師都僅就膿包、骨釘部分處理,並未進一步檢查確認是否患有牙周病,直到她求診其他診所,才發現有牙周病,建議轉往台大醫院治療。
蘇女不滿,認為原先診所牙醫師誤診,害她5年矯正需重新來過,更因此牙周病病情惡化,需額外耗費2年重建才能好轉,提告求償138萬餘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牙醫師強調自己沒有誤診,且蘇女接受矯正治療後,牙齒排列確實有顯著改變,並沒有無效之說,膿包等問題是她本身清潔不當,並非治療引起。
法官將案件送醫審會鑑定,報告出爐後,認為牙醫師治療屬醫療常規,但病歷資料並未記載蘇女有膿包、牙齒骨頭喪失導致牙神經受損而壞死,形成根尖膿腫等狀況,無法判斷牙醫師是否有持續矯正行為、治療行為、齒槽骨萎縮或牙周病症狀,及其行為有無違反醫療常規之判斷。
法官依據醫審會鑑定報告,認為蘇女多次回診時,牙醫師應建議進行補骨手術、鼻竇增高術、製作活動假牙或植牙手術等,然並無病歷資料記載,僅有健保項目與侵入性療程,欠缺牙齒矯正紀錄,侵害病人自主決定權,牙醫師存有疏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應賠55萬餘元。
牙醫師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診所確有未盡告知義務,但審酌賠償金額,認為應以45萬元比較合理,比原審少賠償10萬元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