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姓女居家照服員因照顧黃姓男子的老母親而發展出婚外情,遭黃的元配抓包,去年1月底離職後,不斷以Line傳送「你與她等著被我滅門」等訊息恐嚇黃,11月間更到黃住處潑灑汽油後點火,幸經黃夫妻及時撲滅,石女還持水果刀刺擊黃後遭制伏,台南地院認她犯殺人未遂罪處6年。
檢警調查,石女於2020年8月17日起擔任居家照服員,照顧黃年邁的母親,期間與黃成為男女朋友,後因元配發現後,去年1月30日離職。石女認黃未尊重其感受且不願離婚,心生怨恨,接續以Line傳送內容有「我會報復你,讓你全家在XX沒臉做人」、「我等下去你家處理」、「你與她等著被我滅門」等訊息給黃,致黃心生畏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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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去年11月18日傍晚6時10分許開車,從高雄住處出發至加油站購買28元的汽油裝入寶特瓶內,晚間至台南購物中心購買水果刀1支,當晚10時抵達黃台南住處,隨後在住處中棟建物的南側大廳門、客廳門處,潑灑汽油後點火,再至北側後門處,潑灑汽油後點火,並將置在後門旁木製搖椅移置後門處,阻擋黃等人逃生。
剛好黃妻在客廳與朋友通電話而尚未就寢,發現客廳門窗外有火光,立即至臥室將已就寢先生叫醒後,黃持滅火器至前門口滅火,見石女持水果刀在騎樓,往前欲奪水果刀制伏時,石女持刀自後刺入其左肩頰骨下方,致左後胸壁5公分穿刺傷,黃受創後仍依體型優勢將石女壓制在地。
隨後,消防局也到場撲滅火勢,住處大廳及客廳鋁門大面積受燒、燻黑、紗網大面積燒熔等。
石女矢口否認涉有恐嚇及殺人未遂犯行,她辯稱,認黃傳送訊息將她視為妓女,不甘受辱,才會傳送相關訊息。她說,雖有放火燒燬住宅未遂犯行,但並無殺害黃一家人之故意,案發當時是黃上前搶刀阻止時,不慎刺及黃,並無殺害黃的意思。
石女及辯護人主張,罹患重鬱症,於案發前三日也曾至醫院門診治療重鬱症,且因罹患重鬱症而有情緒低落、暴躁激動、悲觀思考等情況,依法應有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適用。
然而,合議庭函請嘉南療養院鑑定後,認石女有適應障礙伴有憂鬱情緒診斷,合併有酒精、鎮靜安眠類藥物不當使用的情形,但她為本案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影響其判斷力或衝動控制能力。
同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人為縱火-汽油類易燃液體」,而起火處為:「中棟建築物南側前門門外附近處及中棟建築物北側後門門外附近處」共2處。且石女於偵查中供承(問:是否有在縱火前以木製搖椅擋住後門?答:有,我不想讓他們跑出來。)與證人證詞相符。
合議庭審酌,石女因與黃的感情糾紛而生本案犯罪動機,以及石女放火意欲燒燬建築物及殺害黃一家3人,及持刀刺擊黃犯罪手段,幸未發生人員死亡及建築物燒燬犯罪結果,並考量本案已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責等一切情狀,應無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