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李姓男子月薪2800元馬幣(約台幣2萬1562元),詐團以周薪6000元馬幣(4萬6206元)吸收他來台擔任收水手,去年11月葉姓男子遭投資詐騙,面交100萬給李,李落網稱報酬得返國才算,分文未取,法官認他犯共同取財罪判刑1年,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李坦承犯行,指他是在馬國看見有人在臉書刊登應徵廣告,內容是到台灣5天工作1天旅遊,所以他就以臉書與對方聯繫。他也說,對方向他說報酬是一周6000元馬幣,要等回到馬來西亞再算,實際上並未拿到任何報酬。
檢警調查,李自去年10月23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天上人間」與其他不詳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工作,負責至面交地點向被害人收取贓款並丟包至指定地點層繳予收水成員。
詐欺集團於去年9月23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佯稱:依指示儲值可獲利,致葉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款項。李依「天上人間」指示同年11月26日中午12時許,至超商下載列印工作證、存款憑證等資料,再到桃園市某商務飯店,面交百萬元後,至不詳指定地點丟包贓款。
台南地院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李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持假證件及收據面交取款車手工作,而共同參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困難度,助長詐欺犯罪風氣。
法官認為,本件並造成葉高達100萬元損失,且未和解,賠償其損失,並斟酌李於偵查及審理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時間、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角色及參與面交取款犯罪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他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並應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