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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國男來台觀光當車手「詐騙30人」 判30罪處徒刑8年

馬國男來台觀光當車手「詐騙30人」 判30罪處徒刑8年

劉姓男子來台「假觀光、真詐財」,從詐欺集團控取得提款卡,由司機駕車到超商ATM提款,贓款轉給收水手或按照指示放在指定地點讓其他收水手拿走。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劉男依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判決書指出,通訊軟體TELEGRAM匿稱「勝彥」的詐團成員(招募者兼車手頭),招募馬來西亞人士以觀光名義免簽證入境台灣,劉男114年6月間來台,約定每日可獲取3千元薪資,每次提領贓款另可抽取提領金額1%作為報酬,並由集團另給付食宿費用(劉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為台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確定判決,非本案審判範圍)。

劉男指示詐團指示,從徐男、「小帥」或「主任2.0」等控車手處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分由「五哥」或「高」等詐團司機載到超商ATM提款,3985元到5萬元不等,再依指示轉交予詐團暱稱「老薩」等收水成員,或依指示把贓款放置在指定地點,由其他收水者前往收取後繳回集團,詐欺贓款因而產生金流斷點,不知去向。

劉男持提款卡不斷提領現鈔同時使用行動電話,被巡邏員警發現有異,上前盤查後當場逮捕,劉男在警詢供稱「集團只給住宿費跟伙食費,但沒有拿到任何工錢,原本『勝彥』說會轉帳馬來西亞幣給我,但我打電話問我老婆,我老婆稱都沒有收到轉帳的錢…我收到住宿費及伙食費共約1萬3千元」等語。

彰化地院考量,劉男坦承犯行不諱,其餘薪資或報酬則未及領得,但未賠償任何損失,犯後態度不算特別良好等一切情狀,而被害人受詐金額總計逾200萬元,相當可觀,而且被害人數規模達30人,牽連甚廣,對於社會治安有相當程度危害,不宜浮濫從輕定刑,另審酌劉男在馬國擔任五金百貨店員,月收入折合新台幣2萬元,及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馬來西亞五金店劉姓店員來台當車手,30人受害,損失金額總逾200萬元,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劉男3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記者簡慧珍/攝影
馬來西亞五金店劉姓店員來台當車手,30人受害,損失金額總逾200萬元,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劉男3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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