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餐酒館徐姓男店長,遭控於前年7月間,在夜與友人聚會期間,涉嫌對一名女性友人強行施以。法院近日審理後,認定其構成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判決書指出,徐男與被害女子透過友人認識。案發當晚,雙方於餐酒館內與友人聚餐,期間徐男曾多次與被害女子互動,並陪同至場外區域。
法院認定,當被害女子於廁所後方區域活動時,徐男趁隙尾隨接近,並在對方明確表達拒絕及反抗情況下,仍以強制方式對其進行侵害行為,已構成強制性交罪。
案件經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徐男對相關行為曾作出承認,並有被害人證述及相關證人供述、通訊紀錄等證據相互佐證,法院認定事證明確。
審理期間,徐男雖與被害人曾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賠償130萬元,但至法院審理時尚未履行任何付款。法院認為,其犯罪情節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影響,且未見具體補償作為,因此不適用減刑規定,亦不符合緩刑要件。
合議庭指出,被告僅因個人慾望而違反他人意願,嚴重侵害性自主權,考量其犯後態度及整體情節後,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