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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女遭繼兄性侵隱忍11年 直至看到他的文章勇敢提告

雲林女遭繼兄性侵隱忍11年 直至看到他的文章勇敢提告


雲林有名女子多年前因同父異母的兄長藉故要求她到房間內,不顧其反對,強制性交得逞,她認家醜不外揚而隱忍11年,直至看到律師呂秋遠臉書上文章,鼓勵性侵害被害人勇敢為自己發聲而提告,一審認繼兄犯強制性交罪處4年9月,繼兄不服上訴,二審認事證明確而駁回。

繼兄否認強制性交,他辯稱,兩人曾經互訴好感,案發當時與女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為的,「我沒有強迫她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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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兄及律師主張,倘若被告確實違反其意願性交,已造成她嚴重創傷症候群,何以她仍自行選擇住在同一屋簷下,經常甚或天天見面,同桌、聚餐吃飯,未曾因本案發生後有特別害怕而鎖門或其他行為,與常情不符。甚至事發11年以後,她才至警察局提告,經由家防中心社工轉介,進行心理諮商。

心理師證稱,女子不願提到「哥哥」這個詞,且提及本案事件時有淡漠、解離情形。後續隨著晤談次數增加,她願意更進一步談論事件及其感受後。經心理師透過觀察其行為舉止及情緒,認為她所表達淡漠、解離、哭泣、憤怒情緒及行為,源自於被告行為性創傷經驗。

女子於審理時表示,這件事情對她來說是家醜,她也不想被任何人知道,但是這件事情,事實上對她日後的生活有很嚴重的影響,她看到呂律師的文章後,才警覺到這件事情應該是要被處理的,「我內心的傷口也是需要被處理的」。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兩人為兄妹至親,女子事發後隱忍不發,與繼兄生活互動維持正常,未立時揭露,難認有何異於常理之處,且事證明確。繼兄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南高分院認為,兩人為兄妹至親,女子事發後隱忍不發,與繼兄生活互動維持正常,未立時揭露,難認有何異於常理之處,且事證明確,駁回繼兄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認為,兩人為兄妹至親,女子事發後隱忍不發,與繼兄生活互動維持正常,未立時揭露,難認有何異於常理之處,且事證明確,駁回繼兄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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