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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後路面坑洞… 後壁公所設交通錐遭撞離 騎士慘摔骨折獲賠24萬

雨後路面坑洞… 後壁公所設交通錐遭撞離 騎士慘摔骨折獲賠24萬

洪姓男子去年9月18日傍晚騎機車,經後壁區南74區道時,因路面坑洞而人車倒地,致肋骨及肩峰骨折,稱坑洞旁僅放置1個交通錐無警示燈,且遭撞離已失警示作用而提國賠,法官認洪傷勢與其警示設施設置欠缺具有因果關係,認公所應給付他24萬餘元。

洪主張,該路段道路管理養護機關為公所,公所除未及時修補路面坑洞外,於坑洞旁僅放置1個交通錐,但交通錐並無警示燈,且事故發生時交通錐已遭先前路過車輛撞離車道,傾倒在路面邊線外側,以致失去警示作用。公所顯然怠於管理維護該路段,致他騎乘機車行經該處時,因路面坑洞而人車倒地。

因此,他向公所求償機車維修費1萬2700元、醫療費8112元、就醫交通費1萬4000元、看護費25萬2000元、不能工作損失24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60萬元,共計112萬6812元。

後壁公所指出,該路段當天因受降雨影響而產生坑洞,已於當日下午3時許完成巡查作業,並在現場擺放2個交通錐,且其中1個交通錐上有警示號誌,提醒用路人注意行駛。

公所表示,路面坑洞因下雨積水而潮濕,傳統熱拌瀝青因無法與底層緊密黏結,致修補後經車輛輾壓極易剝落,易發生車輛打滑危險,因此,公所先行擺放交通錐,待天氣放晴時再行修復,而於翌日上午10時46分許完成填補作業,顯見公所已善盡設施維護與管理責任,洪所受損害與其管理行為並無因果關係。

台南地院調取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相關資料,可知事故發生當時天候雨、夜間道路照明設備有開啟、柏油路面濕潤,且該路段確有2處坑洞,該2處坑洞內有積水,面積甚大,深度不淺,位在該路段東向西車道上,占該路段寬度約3分之1至2分之1。洪主張騎乘機車行經時,因路面坑洞而人車倒地等情,尚符常理。

台南地院指出,公所抗辯事故發生當日下午已在坑洞周圍放置2個交通錐,其中1個並設置警示燈;惟僅憑2個交通錐,而未安裝連桿或加重環,也無從確保該設施穩固性,況且與事故發生後第一現場情形不符。

台南地院認為,洪所受傷勢,與該路段警示設施設置欠缺具有因果關係,公所自應對洪負國家賠償之責。除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扣除不能工作損失,逐一計算車輛維修費3175元、醫療費8112元、就醫交通費7820元、看護費9萬5200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共計26萬4307元。

台南地院認為,洪男所受傷勢,與該路段警示設施設置欠缺具有因果關係,公所自應對洪負國家賠償之責,公所應給付他24萬餘元。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南地院認為,洪男所受傷勢,與該路段警示設施設置欠缺具有因果關係,公所自應對洪負國家賠償之責,公所應給付他24萬餘元。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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