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鬧也要小心蒐證踩線!新竹一名王姓女子為取得丈夫侵害權事證,去年12月間將Apple 藏進丈夫背包,長時間追蹤丈夫活動行蹤,直到丈夫今年1月3日察覺並報警。新竹地院認定王女無故利用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依妨害秘密罪判處罰金3萬6000元,緩刑2年,AirTag也遭沒收,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女與丈夫為夫妻,目前另案進行離婚訴訟。王女為取得丈夫侵害配偶權的事證,去年12月中旬某日將AirTag放入丈夫背包,從此長時間、大規模且無限制掌握丈夫活動行蹤,丈夫今年1月3日發現背包內有AirTag後報警,警方查悉王女涉案。
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利用AirTag追蹤丈夫停留位置、停留時間等非公開資訊,已侵害丈夫隱私權,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無故利用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法官指出,檢方原本認定王女涉及「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但經查AirTag沒有GPS模組,也沒有「記錄」、「回放」完整行動軌跡的功能,因此客觀上並沒有錄製、保存丈夫行動軌跡,法院改認定應適用「利用設備窺視」的規定。
法官審酌王女為蒐集丈夫侵害配偶權事證,利用科技設備長時間追蹤行蹤,侵害隱私權,但考量她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動機非至惡、危害輕微,且無前科,雙方目前仍有離婚、未成年子女侵權酌定及剩餘財產分配等訴訟,未能和解的情況不能完全歸責於王女。因此判處罰金3萬6000元、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