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黃姓調查官認為任職銀行的薛姓樓上鄰居常發出,在住家裝集音器監控噪音十七個月,薛發現後,以侵害權為由求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長時間監控超過合理手段,嚴重侵害薛的隱私權,判黃賠償薛廿五萬元確定。
薛提告主張,他住在台北市大安區一處大樓的七樓,黃住六樓,黃自二○二一年七月三日至二○二二年十一月廿四日,在六樓天花板安裝集音器與錄音設備,廿四小時蒐集他家的聲響、不間斷錄音,嚴重侵害他的隱私權。
薛說,精神也遭受莫大痛苦,因此求償一五七萬三千元。
台北地院認為噪音蒐證實務上常使用錄音筆、手機、分貝機,以集音器蒐集聲響「實屬罕見」,手法嚴重侵害薛的隱私權,判賠廿五萬元。
黃不服,上訴高院。高院認為,薛在居住空間的談話及私人生活動態,享有不受他人侵擾、窺探的自由,黃以集音器持續錄下薛房屋內的聲音,集音器具有將聲音集中並放大的功能,黃蒐集七樓發出的一切聲響,並確實錄得薛與妻子的對話及生活聲音,明顯侵害薛的隱私權。
高院審理發現,黃從二○二一年七月開始錄音,卻直到翌年一月才到薛的家中反應有噪音,另於二○二二年七月透過社區管理委員會反映,期間從未向環保局提出過檢舉、報過警或向其他住戶查證。
高院認為黃在得知可錄得他人對話的內容後仍未停止錄音,也未循其他合理方式蒐證或查證,就算黃辯解裝設集音器設備的動機,也脫離合理手段、違反比例原則,駁回黃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