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買官案中犯罪,一審認為追訴權時效消滅判決免訴,檢方以時效計算錯誤等理由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仍認定時效消滅而免訴。檢方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免訴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陳敏薰為續任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2004年4月1日至6日間某日,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支票送至總統官邸賄賂,並經陳水扁運用職務權力,安排陳敏薰於同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
陳水扁2004年1月間,因收受另案龍潭購地賄賂後,已與吳淑珍共同洗錢,因此再讓妻子於2004年4月6日將支票轉交友人蔡美利於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示,同時由蔡簽發總額共1000萬元的7紙支票,交由吳淑珍存入她胞兄的彰化銀行帳戶。
檢方指控這1000萬元再於2006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其他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的定期存款洗錢。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陳水扁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1月12日、法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10月30日,認為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陳水扁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檢察官上訴主張,陳水扁夫婦就陳敏薰人事案涉犯收受賄賂罪的前案偵審期間,已就陳水扁本案洗錢罪嫌偵查及實質審理,應屬本案審判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期間,若加計前案偵審未進行追訴權時效的期間,則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一審應裁定繼續審判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障當事人聽審權。
不過,高院認為,高院及最高法院在前案判決均認定本案洗錢行為未據起訴,前案也未實質審理陳水扁涉洗錢罪嫌,無從以前案作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依據。
高院指出,依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陳水扁因疾病停止審判的原因仍繼續存在,無從裁定繼續審判,北院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陳水扁免訴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
檢方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陳水扁確定獲判免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