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蓓人力資源公司經營仲介,為求快速服務移工匯款需求,徐姓女負責人委託楊姓科技公司負責人開發移工薪資結匯專用,跳過金融機關監管,串接第三方支付業者及印尼當地結匯公司跨國匯款,短短三年半違法匯兌逾七十億元。新北地院依銀行法非法匯兌罪各判徐女、楊二年徒刑,緩刑五年,科佳蓓公司一千五百萬罰金。
判決指,三合一體迅科公司楊姓負責人引介徐女與寶滿意公司簽約,徐女商借使用寶滿意公司名義從事外籍勞工薪資結匯業務;楊引薦第三方支付龍頭、綠界科技公司業務員給徐女,由徐女代表佳蓓公司與綠界公司簽約開設會員帳戶。
徐女委請楊開發Toko Indo App,處理佳蓓公司經營代收外勞薪資款項等結匯事宜,該App的外勞匯款功能串接綠界提供的四大超商代收服務,移工皆可透過App輸入欲匯款至印尼的帳戶資料及金額,持繳費條碼至超商繳費,所繳款項暫存綠界銀行信託帳戶。
另一方面,楊再與印尼結匯公司PT SYAFTRACO合作,開放Toko Indo後台權限,使SYAFTRACO能取得移工暫存在綠界信託帳戶中的受款人帳戶資料,由SYAFTRACO即時將款項於印尼境內先行轉入移工所指定的受款人帳戶,再透過App發送匯款成功通知給移工。自移工繳費起,最快五分鐘、最慢二小時,即可完成跨國匯款。
徐女與楊的行為規避了台灣金融機構為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的檢核程序,在經由正規管道匯出至境外前,便已完成異地結匯,非法辦理新台幣與印尼盾的國內外匯兌業務,並從中賺取千分之一的手續費。二人從二○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二三年六月九日間,共經手移工匯款七十億四三一七萬餘元,從中賺取七○四萬餘元的手續費。
徐女與楊在偵查中認罪,且在新北地院審理期間繳交犯罪所得。新北地院認為兩人無前科,又都在印尼出生、就學,對我國金融法規認識不足,且未直接造成一般民眾財產損害,依銀行法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規定、刑法「情堪憫恕」條款兩度減刑,依銀行法非法匯兌罪各判處徐女、楊二年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提供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役、參加法治教育。
佳蓓公司因負責人犯非法匯兌罪,遭科罰金一千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