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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醫大生 二審仍判10年 父痛訴:應關52年 會上訴

酒駕撞死醫大生 二審仍判10年 父痛訴:應關52年 會上訴

苗栗縣吳姓洗車工<a href='/search/tagging/2/酒駕' rel='酒駕' data-rel='/2/103664' class='tag'><strong>酒駕</strong></a>行經西屯區時,撞死陳姓醫大生,陳生父親(右二)聲請參與國民法庭訴訟獲准,也向媒體控訴法院量刑過輕。圖/本報資料照
苗栗縣吳姓洗車工酒駕行經西屯區時,撞死陳姓醫大生,陳生父親(右二)聲請參與國民法庭訴訟獲准,也向媒體控訴法院量刑過輕。圖/本報資料照

洗車工吳姓男子酒駕撞死騎機車的醫學大學陳姓男學生,一審依公共危險致死等罪判刑十年,案件上訴,台中高分院昨維持原判,指犯罪應報非以牙還牙,建議矯正機關對這類案件被告假釋案加強評估再犯風險。陳的父親說判太輕,兒子冤死,上訴到底。

據調查,廿四歲吳姓男子在擔任洗車工,去年三月於KTV飲酒後無照開車,闖紅燈撞死騎車返回租屋處的廿一歲陳姓醫大生,逃逸投案,酒測值每公升零點三七毫克。陳的父親請求以殺人罪重判,台中地方法院依公危致死、肇事逃逸罪判吳十年徒刑;案件上訴,陳父出庭說兒子少活五十二年,吳應被關五十二年。

二審認定,吳在一審有關符合自首條件、累犯加重其刑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充分審酌,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量刑無適用法條違誤,沒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濫用裁量權限或理由欠備,駁回檢方與吳上訴。陳父哽咽說,極度惡劣致死行為,肇事者可能被假釋,酒駕致死一再發生,自私僥倖之徒持續傷害善良守法的人,就是判太輕無法警惕。

二審指出,吳的行為造成社會恐慌,對公共安全危害甚大,能深刻體會被害人家屬哀痛與煎熬,但法律「犯罪應報」非「以牙還牙、以命還命」,僅對被告行為責任量刑;建議矯正機關審核酒駕致死被告假釋案,能體悟社會高度嫌惡酒駕肇事,每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要評估經服刑有接近一般人同理心,出獄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才宜認有悛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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