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今日報導駕駛人肇事被測出有呼氣酒精濃度而未達公共危險罪數值,有檢察官會回推值,如超標仍起訴,去年全國26件相關判決有9件無罪;許姓男子開車肇事酒測濃度超標,自己主動到檢測主張數值證明即使回溯推算也無法證明有酒駕,獲判無罪確定。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決指出,許姓男子2023年1月14日下午4時許開車在雲林縣與蔡姓男子的車輛擦撞,無人受傷,警方測出許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許從警詢、偵查到法院審理期間,始終堅稱患有糖尿病,不能喝酒,完全沒有碰酒精成分飲食。
許主張,二度要求重測都遭警察拒絕,檢方複訊讓他離去後,立即自費前往醫院抽血,檢驗結果證明沒有測出酒精;合議庭認定,依據員警證稱「沒有覺得他有喝酒」、許是糖尿病患者,加上他提出的抽血報告,採信即使回溯推算也無法證明有酒精濃度,判決無罪確定。
台南市基層員警表示,民眾擾亂酒測方式多,最常見是拒測、酒駕遇臨檢或肇事,趕緊逃離現場,找地方故意喝酒,等被警方查獲讓檢警難以判斷開車時酒精濃度是否超標;遇過民眾藉尿遁、屎遁逃離現場,跑去喝酒,還有一下車立馬拿起水壺喝,水壺裡竟是酒,再辯稱沒有酒駕。
在交通執法單位任職的警官指出,目前這個手法的確是漏洞,難以證明開車前有喝酒,只能視同拒測處理,可能要再透過修法加重處罰才有可能遏止;拒測是酒駕慣犯常用規避酒測手法,據統計,民眾拒測件數居高不下,每年幾乎都超過4千件。
基層所長表示,雖然拒測者若有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警察得請示檢察官後強制抽血檢測,但過程耗時,現場「盧半天」,還要通知偵查隊請示檢察官,聯繫不易;等拿到鑑定許可書再帶去醫院,曠日廢時,除非處理車禍,多數員警一般不願意採抽血。
警察到場前喝酒如新北市汐止區王姓男子2016年8月15日倒車時撞到後車,他立即跑到超商買酒喝,酒測值達0.61毫克,檢方認定他是為掩飾酒駕犯行起訴;士林地院認定王始終否認開車前有喝酒,沒有證據證明王有酒駕情況,判決無罪。本案因未上訴已確定。
基隆市張姓男子202年7月23日騎車載妻途中與轎車擦撞,張以處理賠償為由離開現場,過一個半小時自行到派出所說明;員警見他有酒氣,酒測值0.86毫克,張辯稱沒有酒駕,是發生事故後至基隆廟口喝酒,基隆地檢署認定無法排除張事後喝酒的可能,處分不起訴。
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搜尋去年肇事酒測值未達0.25毫克的26件公危案,9件判無罪,不採信回推酒測值或認為檢方計算方式有疑慮,且無法認定有不能安全駕駛情狀;有罪的17件中,13件採信檢方回推酒測值,4件不採信,但依警方觀測表、蒐證影像等,認定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