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警平鎮、蘆竹分局二名警員,涉嫌配合汽車代辦業者,以假攔查方式替遭吊扣牌照車開立「吊銷牌照」罰單,讓不必等吊扣期屆滿,即可重新領牌上路。認定兩警雖未收賄,仍圖利車主,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起訴。這類「洗車牌」的手法在各地屢見不鮮,已修法堵漏洞。
檢方調查,案件源自舊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闕漏。過去若嚴重超速,車牌將被吊扣三至六個月;車在吊扣期間,因未掛牌、使用他牌或違規上路遭舉發,會收到「吊銷牌照」罰單;依舊制,車牌吊銷,只要驗車合格、繳清罰鍰,即可重新領牌,不必等吊扣期滿,造成「吊銷比吊扣更快解套」謬象。
警政署追查是否存在跨縣市類似模式期間,平鎮分局前吳姓警員與呂姓代辦業者向檢方自首。
吳坦承於二○二○年至二○二二年間,替四十六輛吊扣車製造不實違規事由,業者先拆除車牌,再將車開往指定地點,他配合攔查,虛構「未懸掛車牌」或「吊扣期間行駛」等違規事實,開立吊銷牌照罰單,業者再持單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圖利車主金額高達一七三八萬元。
蘆竹分局周姓警員則由市警局自行清查後送辦,周坦承於二○二○年三月至二○二一年十一月間,配合許姓代辦業者以相同手法,協助四輛吊扣車快速復牌,圖利車主金額逾一百五十三萬元。
監察院二○二四年指出,此類案件並非單一地方警紀失控,而是制度長期失衡,台中、新北、桃園、新竹、嘉義等地,均出現疑似警員與代辦業者配合開立不實罰單情形,類似手法早已跨縣市蔓延。
交通部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法,明定車牌遭吊銷後,須滿六個月並經檢驗合格,始得重新申領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