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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法官不認同 元配告夫劈腿3女求償300萬敗訴

配偶權法官不認同 元配告夫劈腿3女求償300萬敗訴

1名女子指控在存續期間,先後與3名女子發展出超友誼關係,不僅出遊、同居,甚至涉及性關係及金錢往來,憤而對丈夫及3名女子提告,請求3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澎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配偶權並非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判決女子敗訴。

判決指出,女子與丈夫於2003年結婚,育有2名女兒。女子主張,丈夫自2024年起陸續與3名女友交往,其中與1名女友發生性關係並共同赴新疆旅遊;另與1女子同居、多次發生性行為,之後又認識第三名女子,經常外出打麻將、徹夜未歸。

這名女子認為,丈夫與3名女友已明顯逾越一般社交界線,侵害婚姻忠誠義務及配偶權,導致她身心受創,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丈夫分別與3名女子連帶賠償各100萬元,共計300萬元。

不過,阿偉否認侵害配偶權,主張夫妻已分居長達5年,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且相關事件大多發生在離婚訴訟期間。遭指控的3名女子僅有1女子坦承曾與提告女子的丈夫同居並發生性關係,另2女否認有不正常男女關係。

澎湖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提出告訴的女子是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權利,此外,通姦或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的行為,是否已達民法所稱「情節重大」而得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本就存有爭議;尤其在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使通姦罪除罪化後,更難認定屬於重大侵害。

法官因此認定,這名女子請求欠缺法律依據,駁回她對丈夫及3名女子的全部求償。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澎湖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片
澎湖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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