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知名車廠1名任職長達15年的資深女員工控遭長期盯視、騷擾,並曾遭主管大聲咆哮,向公司反映後卻未獲妥善處理,後向新竹縣政府申訴,經性平會認定性騷擾成立。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公司知悉疑似性騷擾情形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平法,判決應給付女員工費32萬6178元。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員工女自2008年起受僱於車廠公司。2023年3月間,該公司陳姓小組長利用職權將女員工調入其組別,將她安排在身旁座位,頻繁盯視,並曾有不當碰觸身體等行為。女員工主張她多次閃躲、拒絕靠近,陳姓小組長仍持續以討論公事為由要求她靠近。
同年5年,當女員工對陳男藉公事騷擾冷淡回應後,陳男竟當場情緒失控,在公開的辦公室內對其大聲咆哮、言語貶低,造成女員工身心受創。女員工隔天向直屬主管反映,表示「陳男眼神會時常盯著讓我感覺很可怕」,但公司並未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女員工於5月30日提出離職,6月底離開公司。
女員工向直屬幾位直屬長官反映後,主管非但未妥善處理,還被控阻撓她轉調、要求不得再提此事,並在公司內部散布不利評價。陳男事後甚至獲記功升遷並獲提報「優秀青年工程師獎」。
此案經女員工向新竹縣政府勞工處申訴,經調查認定陳男性騷擾行為成立,且該公司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規定,違法事實成立。同時,公司內部調查也確認陳男涉及職場霸凌,並在去年7月予以小過乙次懲戒。
新竹地院審理後指出,陳男在辦公室咆哮、貶低員工的行為,已構成重大侮辱與職場霸凌;而主管魏男知悉疑似性騷擾後未予通報及補救,應視同雇主違法。法院認為女員工被迫終止勞動契約,其依法請求完全有據。最終判決公司應給付資遣費32萬6178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