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陳姓在4年前失聯,在台四處打臨工,直至今年4月間,才遭警方查獲,由收容,陳男對收容處分提出異議,主張自己隨時可配合安排出境,並已尋得台灣保證人,盼能以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停止收容。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認,陳男長期失聯且居無定所,逃逸風險極高,替代措施難防免其再度失聯,裁定駁回其聲請。
判決指出,越南籍陳姓男子在2019年5月間,持移工簽證合法入境台專,從事製造業技工,2022年7月間行方不明,直到2026年4月間,才遭台中港務警察總隊查獲,在台失聯天數高達1372天。
陳男在警詢時坦承,因嫌棄原本工廠薪水太低,為缺錢才逃跑 。失聯期間,他從台南一路到台中四處接洽割草、工地等臨時工,日薪約1700元,平時居無定所,僅借住友人宿舍,查獲當下,陳男身上未攜帶護照,且無遣返費用 。
陳男向法院聲請收容異議,主張自己在台期間除逾期居留外並無刑事犯罪紀錄,本質為單純勞工,並非危害治安之虞犯 。
陳男強調,自己現有護照仍為有效,無須耗時申請,始終坦承不諱,表達強烈自願回國意願,已無再度逃逸之動機。
此外,陳男表示願提供明確住居所配合限制住居,也稱已尋得具備正當職業與資力的台灣廖姓國民,擔任保證人,願出具切結書擔保其按時報到,懇求法院准予停止收容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審認,陳男長達近4年的失聯期間,持續非法工作且居無定所,若非遭警方盤查,顯無自行主動出國的意願。
法官認定,陳男對台灣生活環境、非法打工網絡已有相當程度熟悉,一旦在外,為賺取生活費極有高度非法工作及再次失聯之可能。
此外,陳男雖稱有保證人,但全卷並未見其提出該保證人的身分證明、財力證明或親簽的擔保切結書,以實其說。
法院認為,陳男所提方案無法達成與收容相同程度的實質管束效果,移民署予以收容並無違誤,裁定將異議聲請駁回,仍可抗告。
